近日,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再婚夫妻离婚案,驳回继父主张返还抚养费的请求。
李某是一位单亲母亲,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且希望追求自己的幸福,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了刘某,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带着其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和刘某一同生活。在6年的婚姻里,尽管双方没有大的矛盾,但因为缺乏沟通和照顾,小矛盾一直不断,最终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但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其抚养李某女儿产生的抚养费6万元。
隆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李某与刘某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教育。对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其抚养继女的抚养费6万元,隆德县法院认为,继女虽然不是刘某的亲生女儿,但刘某与李某结婚后,刘某作为继父,抚养继女系其法定的义务,故刘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承办法官介绍,再婚关系一旦形成,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不可认为没有血缘关系,就拒绝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或者继母,不能因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要求对方返还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出的费用。倘若以后刘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曾经抚养的继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关系是相对应的。(通讯员 李嘉伟)